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杂物房拆除时,一般不可能单独进行置换。如果业主选择置换产权,则应同时置换整个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交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房屋进行产权交换,并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与被征收人交换产权的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因旧城区改建被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区域内交换房屋产权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原房屋重建区域或附近区域。房屋产权置换与交换的区别在现实生活中,有两种协议:产权置换与产权交换。从表面上看,协议的内容是产权交换,但协议的形式不同,保护程度也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以权属交换的形式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其中明确规定,房屋出售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要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单独离开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以特定地点和用途的房屋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外壳,应予以支撑。事实上,这一司法解释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给予了优先考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冲突的,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对被拆迁人给予特殊保护。
正是由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司法解释的特殊作用,被拆迁人有权先于第三人取得约定的房屋,并可以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抗第三人,以保护实体利益。如果忽视这一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写入《商品房置换协议书》,其优先权可能丧失。最终,房子被拆了,约定的房子拿不到,惹了不少麻烦。
全文66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