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公务案件,符合法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已经追究的,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妨碍公务是公诉案件,检察院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如果检察院认为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者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决定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
(特赦令免除处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知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
妨害公务罪可以和解吗
妨害公务罪不属于刑事案件和解范围内,不能刑事和解。
因为只有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可以和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88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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