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面告知患者的情形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二、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合法告知对象有哪些
告知义务的告知对象为患方,包括:
(一)成年患者本人,18岁以上的,16岁以上未满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二)患者的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
(三)患者的委托代理人。
在这里,我们应区分患者,患者不同告知义务亦不同,将患者区分为特殊患者和普通患者,其中特殊患者包括婴幼儿患者,老年患者,特殊体质的患者,危急诊患者,这些患者需要特殊的告知,因为他们的治疗和常人不同,需要医方特殊告知。
三、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不需告知的情况有哪些
(一)即使不告知,患者也能知悉的传统医疗、常规性医疗的固有危险;
(二)病员体质特殊,无法预测病情变化或不能控制的意外情形所导致的各种危害后果,如维生素C过敏;
(三)医疗行为的危险性极其轻微,发生的可能性极小,没有告知的
(四)病员本身非常清楚自己的症状而不必说明告知;
(五)病员自愿放弃医师的说明告知义务;
(六)情况紧急,为抢救病员而无法先行告知;
(七)根据医学目的,作出说明告知对病员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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