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可自由约定违约金事项。
然而,倘若违约金额低于实际损失金额,该情形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将可能为此做出添增违约金的决定。
另一方面,若违约金过高超过实际损害,法院或仲裁机构则有权利对违约金额度做出适度削减。
基于此,欠条中约定的违约金理应被视为违约责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其有效性仍需依据具体情况加以判定。
若欠条中的违约金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且未触犯任何法律法规,那么该违约金条款便具有法律效力。
反之,若违约金数额明显不当,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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