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若是一般保证的,就保证范围内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就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保证人责任的范围
(一)主债权。
主债权即主合同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是保证范围最主要的内容,从根本上讲,保证的设定就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实现,保证范围的其他内容也是由主债权派生出来的,是从属于主债权的。
(二)利息。
利息主要是当主债权的标的为金钱时发生的,可以分为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都派生于主债权,所以属于保证责任的范围。
(三)违约金。
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金钱给付。
(四)损害赔偿金。
主要是指债务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向债权人所应支付的赔偿金。
(五)实现债权的费用。
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后,债权人为了使其债权实现而付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拍卖费用、通知保证人的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在实践中,当事人可以对具体的保证范围进行约定,有效的约定排除法定的保证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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