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政行为可以提出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不是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只有行政机关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且该具体行政行为己列入了《行政复议法》的行政复议范围时,才可提出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律师要充分运用行政复议方法,要求行政机关进行救济,更大限度地维护农民的权利。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列举概括式的规定,结合农民生产生活的实际。归纳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包括下列几项行政处罚行政行为
农业行政主管厅局,依据《农业法》《种子法》等农业法规对农民或农村经济组织做出的罚款,未收违法所得,未收非法财物的处罚决定;
林业行政主管厅局(林业公安机关),依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行业法规对农民或农村经济组织做出的罚款,未收违法所得,未收非法财物的处罚规定;
动植物防疫主管厅局,依据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对农民或农村各级组织做出的罚款、未收违法所得、消毁动植物病原体的处罚决定;
水政行政主管厅局,依据《水利法》《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民或农村农村经济组织作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国地资源行政主管厅局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对农民作出的罚款,加罚滞纳金的处罚决定。
(二)行政机关对农民作出的有关许可证等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包括下列几项决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厅局作出变更、中止、撤销采矿许可证的;
水政主管厅局作出的变更、中止、撤销用水许可证的;
劳动或技术主管厅局作出变更、中止、撤销农民权术资格证书的。
(三)行政机关对农民作出的关于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包括下列几项决定
乡镇级政府作出的土地使用权决定;
县政府作出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源、荒地、滩涂的所有权、使用权决定。
(四)行政机关侵犯农民合法经营自主权提出的行政复议包括下列几项:
1、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自主权包括:
(1)对其全部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拒绝平调的权利;
(3)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权利;
(4)确定产品价格权、劳务价格权;
(5)自愿参加行业协会权利;
(6)申办贷款权利,利用外资权利;
(7)自主确定企业的机构设置、用工、劳务报酬权利;
(8)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
(9)自主订立合同的权利。
2、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自主权包括:
(1)按照合同约定享有自主权;
(2)自主确定种植品种的权利;
(3)自主安排农业生产的权利;
(4)自主决定劳动雇工的权利。
(五)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包括:
1、行政机关确认合同无效的;
2、行政机关决定变更合同的;
3、行政机关决定废止合同的;
4、行政机关支持发包方不履行合同的;
5、行政机关决定提高承包费的;
6、行政机关决定解除合同的。
(六)行政机关乱摊派、增加农民负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包括:
1、行政机关收取治安费的;
2、行政机关调征劳力修建道路、学校的;
3、行政机关自行规定向农民收费的;
4、行政机关向农民乱摊派乱收费用的。
(七)向行政机关申办证照、资格证、申请审批、登记,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的:
1、向林业主管局中办采伐许可证、狩猎证、林地使用证、林权证的;
2、向国土资源主管局申办宅基地使用证、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
3、向农业合同主管机关申办土地承包证的;
4、向民政局、乡政府申办村委会成员当选证和登记的;
5、向国土资源主管机关申请宅基地抵押、荒山合同抵押登记的;
6、向土地承包合同主管机关申请土地流转登记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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