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某电子公司和某贸易公司为关系企业。贸易公司负责经销电子公司的产品。为了扬长避短,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两公司达成了合并意向。经双方董事会分别向各自公司股东会提议,双方股东会均决议同意合并。于是,双方签订了合并协议,约定将贸易公司并入电子公司。合并决议通过后,在报纸上公告了一次。贸易公司的债权人之一王某得知合并消息后,立即要求贸易公司偿还已到期的借款20万元。贸易公司答复说,现在公司资金紧张,无钱还款,此债务将由合并后新的电子公司承担,对于王某的利益并无影响。王某不同意,便向法院起诉,反对贸易公司合并,要求其在合并前偿还借款及利息。法院立案审理后认为:王某对贸易公司合并决议的异议成立,判决贸易公司在清偿王某借款前暂时中止合并程序。
点评:本案是关于公司债权人反对公司合并而引起争议的典型案例,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公司合并应如何已法定程序进行。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合并成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可以使原有的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有利于公司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从而提高竞争能力,产生规模效益。
公司合并依法有两种方式:
1、吸收合并,指合并时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并入的公司解散,法人资格消灭,被并入的公司,法人资格存续,但应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立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合并后,原来公司的资格均告消灭,新公司应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本案中的合并应是吸收合并,即贸易公司解散,归并入电子公司,电子公司存续。
公司合并的具体程序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阶段:1、由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2、公司股东会对合并作出特别决议;
3、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合并,一般无须政府部门审批。
4、签订合并协议;
5、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备置于公司,以供债权人查阅。
6、通知、公告债权人及债权人异议程序;这是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程序,《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应当自股东会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本案中,贸易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王某,且只在报纸上公告了一次都是不合法的。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可以提出异议。对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公司必须清偿已到期债务,对未到期债务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相应的担保,不得合并。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时,视为承认合并。本案中,贸易公司欠王某的债务已经到期,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异议,而贸易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故法院判决暂时中止贸易公司所进行的合并,在清偿所欠王某的债务后,方能恢复合并程序。
7、实施合并;移交资产、召开股东会、修改章程或新设章程等。
8、办理合并的工商登记手续;合并后消灭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办理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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