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司模仿“轩尼诗”商标被判侵权
时间:2023-06-08 17:34:53 32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珠海橡木桶贸易有限公司和厦门金寰亚食品有限公司将外国名酒的注册商标改头换面,用于包装自己的产品,冒充著名品牌的洋酒在国内市场上销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这两家公司停止对法国酿酒商雅斯·埃内西有限公司的hennessy(轩尼诗)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共同赔偿雅斯·埃内西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并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启事,消除影响。

雅斯·埃内西公司是一家干邑白兰地生产商,该公司酿造经销的hennessy(轩尼诗)干邑白兰地在世界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1980年和1996年,该公司先后在中国注册了“图形+hennessy”和“hennessy”两种商标。1990年,hennessy商标申请国际注册并获准,该商标取得在中国的保护。

2004年7月,雅斯·埃内西公司发现上海某超市销售的号称法国干邑白兰地系列酒,其包装盒、酒瓶和标贴上使用的“hanlissy”及“图形+hanlissy”商标,与雅斯·埃内西公司的注册商标十分相似,该酒总经销商为珠海橡木桶公司,罐装厂是厦门金寰亚食品公司。2005年3月,雅斯·埃内西公司以两被告擅自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上海市二中院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新民晚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50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过庭审认定,原被告商标无论在字形,字母排列顺序以及读音上都十分相似。尽管被告商标在“hanlissy”上方增加了一个图形,但是该图形并未与“hanlissy”构成一个结合紧密的标识。

法院认为,hennessy干邑白兰地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橡木桶公司对此应当是明知的,然而橡木桶公司仍然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原告相近似的商标,具有混淆原被告产品来源的故意,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作为承担罐装的金寰亚公司,明知涉案的酒瓶、标贴、包装盒上使用标志与橡木桶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相同,而未向橡木桶公司提出异议。由于两被告共同实施了使用“hanlissy”及“图形+hanlissy”标志的行为,构成对原告“hennessy”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两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上述商标侵权行为。关于原告要求两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鉴于

原告的实际损失及两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故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确定30万元的赔偿数额。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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