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可邦涂料有限公司在自己的产品上擅用“立邦”字号,并使用了与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相似的图形商标,被后者告上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3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可邦公司及销售商上海鼎富涂料有限公司侵权,要求两被告向原告连带赔偿人民币9万元。
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涂料的外商独资企业。2003年8月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立邦(中国)受让取得类似英文字母“n”的图形注册商标和“立邦”文字注册商标。次年,立邦(中国)先后向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立邦涂料(广东)有限公司授予对两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可邦涂料有限公司则是广东省中山市的一家油漆涂料生产商。2004年4月,可邦公司人员在香港注册成立“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并于一个月后获得“来士威keban”商标注册。当年5月17日,香港立邦公司与可邦公司签订为期30年的“来士威keban”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与此同时,可邦公司也成为香港立邦的指定生产制造商,被准许在双方协议范围内对“来士威”系列商品进行“贴牌”生产、销售。
原告立邦(中国)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称,被告可邦公司使用的图形标识,与原告的驰名商标图形极其近似,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可邦公司在使用图形标识时,旁边还带有原告的驰名商标“立邦”字样,更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鼎富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的涂料油漆销售商,具有明显主观过错,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立邦(中国)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分别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名被告赔偿人民币250万元,并在有关报刊上赔礼道歉。
被告可邦公司则辩称,其图形标识具有独特含义,无论是图形的结构还是含义都和原告的图形完全不同,原告也无足够证据证明是否会使公众发生混淆。另一被告鼎富公司未应诉、答辩。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法院对被告可邦公司使用的图形标识与原告的图形注册商标比较,认定两图形构成近似。基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对“立邦”图形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予以认定。被告可邦公司在明知原告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依然在其产品包装和产品宣传中以不适当的方式将香港立邦公司的企业名称在显著位置上与图形标识配合,突出使用,此行为足以
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法院还认为,被告鼎富公司销售可邦公司侵权商品、散发侵权产品宣传单,在店堂招牌上使用被告图形标识的行为,也构成对原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此外,法院认为,原被告均为油漆、涂料的生产、经营企业,属同业竞争关系,被告应当对有较高知名度的原告企业及其“立邦”文字注册商标有所认知,其在产品和广告宣传中对香港立邦公司企业名称的使用行为,意在借助“立邦”商标、字号的知名度以及原告的商誉,“搭便车”以达到获得竞争优势、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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