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霍尼威尔散热器有限公司因在公司标牌、产品内外包装和合同文本等地方使用“honeywell”和“霍尼威尔”标识,被美国霍尼韦尔国际公司以侵权为由告上法庭。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沈阳霍尼威尔散热器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霍尼韦尔国际公司3000元人民币。
法院同时判决,沈阳霍尼威尔散热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霍尼威尔”字号,在公司标牌、产品包装、合同文本等方面停止使用“honeywell”“霍尼威尔”标识。
霍尼韦尔国际公司是全球著名企业。而沈阳霍尼威尔散热器有限公司则是一家新兴企业,成立于2003年9月。霍尼韦尔国际公司在上海、北京、广州等地成立了多家合资或独资企业,一个偶然机会,他们发现沈阳这家企业在其公司标牌、生产车间、工作服、名片等企业标记上使用“honeywell”和“霍尼威尔”标识。此外,在散热器等产品的外包装、产品宣传册上都以显著方式使用上述商标。
去年6月29日,霍尼韦尔国际公司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沈阳霍尼威尔散热器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不过在庭审期间,霍尼韦尔国际公司变更了诉讼赔偿标的,只要求被告赔偿3000元人民币就行,同时放弃了赔偿调查费用、律师费的请求。
沈阳霍尼威尔散热器有限公司则辩称,企业没有侵权故意,属于误用原告的商标,生产的暖气片与“霍尼韦尔”商标的国际分类不是同一类别的,自己没有因为使用“honeywell”和“霍尼威尔”标识获得非法利益,也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以不同意赔偿。
沈阳中院经过调查取证认为,“霍尼韦尔”注册至今已持续使用十余年,应认定为驰名商标,本案中,沈阳霍尼威尔散热器有限公司在一系列场合活动中突出使用了“honeywell”和“霍尼威尔”标识,其中“honeywell”标识与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honeywell”商标的字母组合、排列、字音完全相同,侵犯了原告的商标
专用权。而使用的“霍尼威尔”标识与“霍尼韦尔”商标相比较,三个字相同,只有“威”与“韦”不同,但二者读音相同,足以使普通消费者混淆。
沈阳中院认为,对驰名商标可给予特殊的保护,即可以跨类保护,沈阳霍尼威尔散热器有限公司的行为,足以引起相关公众误认为他们与霍尼韦尔国际公司存在某种关联或有特殊联系,使他人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损害了霍尼韦尔国际公司的合法权益。
一审宣判后,沈阳霍尼威尔散热器有限公司与霍尼韦尔国际公司均未提起上诉。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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