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主张,但青春损失费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一般会被法院驳回。
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支付青春损失费的,法院一般会以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即使当事人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要支付青春损失费,法院往往也是以与社会主义道德观相悖,不利于树立健康良好的社会风尚和价值体系等为由,认定约定无效,不予支持按约支付青春损失费的请求。
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法律也不禁止。如果已经自愿支付了,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
律师补充:
青春并非一种法律上的权益,不需要他人负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会随着时间流逝消失。所谓“青春损失”的范围不能确定。承认“青春损失”,也违背人伦道德与公序良俗。但如果是精神损失费则可以进行索要和赔偿。而精神损失费指的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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