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收费凭证和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患者医疗费的赔偿数额应按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数额,应分别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护理人员收入状况、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营养费、伤残程度以及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确定。
医疗费用:依据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收费凭证,例如药品费用、住院费用等,并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来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医疗费用赔偿标准包括哪些?
医疗费用赔偿标准是指患者因接受医疗服务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损失,患者或其亲属可以向医疗机构要求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费用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医疗费用赔偿范围:患者因接受医疗服务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2. 医疗费用赔偿标准:根据不同医疗行为,患者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如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医疗保险赔偿标准等。
3. 医疗费用赔偿方式:患者或其亲属可以选择一次性赔偿或分期赔偿。
4. 医疗费用赔偿程序:患者或其亲属应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费用赔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医疗机构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并在7日内完成赔偿。
医疗费用赔偿标准是维护患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来说,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患者得到合理的医疗服务和赔偿。
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及方式等医疗费用赔偿范围和程序,都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患者或其亲属应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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