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措施超期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国家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使侦查、起诉、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法任务时侵犯下列人身权利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行使职权:(一)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公民,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拘留公民措施的,但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决定撤销、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采取逮捕公民措施后,决定撤销、不起诉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无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执行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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