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转让其股权的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华民国关于中外合资经营的规定,合资经营的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但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各方分享利润,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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