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局的行政许可时限制度是什么
时间:2023-05-02 19:12:28 48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第一条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全面正确实施,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一书两证”的办理和发放。第三条符合申请条件、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的,一般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为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审批项目按下列期限执行: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局内各部门或所属单位应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后3日内下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2)规划设计条件办理时限:自建设单位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局内各部门或所属单位应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12个工作日内发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批准后3天。(3)规划方案审查时限:建设单位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局内各部门或所属单位完成审批后,应当在审批后3日内发出规划方案审查通知。(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时限:自建设单位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局内部门或所属单位的审核,3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上级批准的,不符合条件的,在10日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自建设单位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局内各部门或所属单位应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建设项目验线时限:自受理建设单位验线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7)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期限:自受理建设单位规划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验收合格的,应当在2日内颁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证书。(8)需要专项办理的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一到即办理。

第四条以上期限是指办理事务的期限。提前竣工的项目,由市(区)行政审批中心规划窗口统一交付建设单位(户)。第五条审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户)有下列情形之一,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的,市(区)行政审批中心应当自规划窗口之日起2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户):。单位有违法建设,未完成处理的;

2。被拆迁房屋未按期拆除或者边界、权属、建筑间距矛盾未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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