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了一个孩子后悔了,收养人可以和送养人协商解除收养协议。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收养人不得随意单方解除收养关系,需要收养人和送养人的双方协议约定,解除收养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一、解除收养关系要求补偿的标准
当事人应在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关于补偿收养人在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的问题。
(一)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能要求补偿,但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二)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三)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二、养父母解除养子女关系
可以解除。养父母解除养子女关系,主要需要通过以下三个程序:一是收养关系解除条件。二是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和方式。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也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三是解除收养关系的效力。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即行解除,同时与亲生父母的法律关系可自行恢复。如果养父母丧失正常生活能力且无生活经济来源的,养子女需要给予养父母生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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