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专家对案件(项目)专业问题的专业意见。鉴定意见一词最早在美国使用,其本质是证人证言。众所周知,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凭借自己的生活经验和法律知识,认定双方争议的各种案件的事实,法官只负责审理法律问题。陪审团制度的基础是让普通人根据自己简单的法律知识、道德观念和价值观来认定案件的事实,但它天生就有缺点。当案件中存在特殊问题时,普通人无法认定。此时,专家需要根据自己的特殊知识为庭审提供帮助。因此,专家证言制度应运而生,专家证言即鉴定意见。《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格,不具备相关专业技术或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3)检验材料、样品来源不明确,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4)鉴定对象与检验材料和样品不一致;(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规范的要求;(七)鉴定文件缺乏签名和盖章;(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无关;(九)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综上所述,鉴定意见有九种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刑事案件中的定案根据吗
刑事案件中以下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鉴定程序违反相关规定;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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