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复议后,如果保全复议的理由成立的,变更不受理财产保全的决定,理由不成立的,驳回复议申请。
一、离婚后财产保全怎么办理
离婚后财产保全一般可按以下步骤办理。如下:1、申请人可以把保全申请书,可供保全的被保全人财产信息递交给立案庭,并交保全费用;2、立案庭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3、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30天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法院要解除保全;4、对保全裁定的复议;5、保全结案。
二、财产保全的程序是什么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2、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3、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4、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房屋执行异议是这四个条件吗?
房屋执行异议的条件主要有: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异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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