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内地结婚可以在香港起诉离婚吗
倘若在香港地区进行离婚诉讼程序,需事先筹备诉讼状及副本文件、您和被告的婚姻证明文件,包含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等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并参照实际情况收集相关的证据素材一同递交法院。
若是原告诉讼居住地址与实际频繁居住地点不符,请务必前往原告常年居留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告。
自申请递交完毕后,法院将会对其内容进行详尽审查并最终决定是否对相关案件予以接受审理。
若不幸获得受理机会,法院也会为双方安排开庭审理并就此案做出判决结果。
若有一方对此判决结果表示异议,可依据法律规定提出上诉请求。
判决结果正式公布生效之后,如其中一方拒不履行法院裁定,另一方便有权向上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一方不愿意离婚可以离婚吗
1、若有一方不愿解除婚姻关系,那么便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倘若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确认了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调解修复,则将依法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一旦判决书正式生效,当事人即可办理相关离婚手续。
若法院做出了不准许离婚或经过调解未能达成共识的决定,则此时仍需保持现有的婚姻状态,无法办理离婚手续。
2、假如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及裁定,判定当事人不可离婚,但此后双方实际处于分居状态超过一年时间,在这样的情况下,若其中一方再次向法庭提出离婚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受理并依法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n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n(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n(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n(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n(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n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n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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