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可不可以拒绝探视权
时间:2023-04-11 19:33:16 14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离婚协议不可以拒绝探视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可见,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按照约定享有或不享有探视权,应当配合探视的一方拒绝履行义务,不配合对方行使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视权的执行法院一般只会采取措施消除障碍,而不会对孩子的个人采取强制措施。

一、拒不执行探视权有哪些后果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子女间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双方随一方生活时,另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二、离婚孩子抚养权探视的标准

离婚孩子抚养权探视的标准:广义的探视权是指一方看望另一方的权利。探视权具有特定的含义是指基于血亲或者拟制血亲关系的父母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与未成年子女无财产内容的探视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暂停探视权,暂停理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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