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所得12万不自行申报将受罚《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将自行申报纳税。纳税人首先应该意识到:自行申报与法律责任密切相关,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是有法律风险的。
现以一公司职员为例,假设该职员2006年每月从公司领取工资15000元,每月应纳个税(15000-1600)×20%-375=2305(元),全年应纳税2305×12=27660(元)。按《办法》规定,该职员应在2007年3月31日前如实申报全年收入和已纳税情况。即使公司已按月代扣代缴个税,但因该职员年收入超过12万元,他仍有义务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如果纳税人拒不申报,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虽已缴税,但没申报,同样要受处罚。
如果公司已按月代扣代缴个税,但纳税人为了不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有意降低收入,申报时只按每月收入10000元,已纳个税1305元填报,则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然税没少缴,但申报不实,还是要受处罚。
如果公司没代扣代缴,则实际上已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纳税人又不按时申报,法律风险就会大增。此时,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纳税人仍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比如只申报每月工资10000元),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就构成了偷税,不仅要追缴税款、滞纳金,还要并处以所偷税额0.5倍~5倍的罚款。如果偷税额达到一定数量和比例,构成犯罪,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分析可见,自行申报看起来似乎不过是填填表,计算一下全年收入与应纳税款,实际上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非那么简单。
个税自行申报也与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相关。如果某人从某公司取得了劳务报酬10000元,而公司没有代扣代缴。在实施自行申报制度之前,除非对该公司进行稽查,否则该公司的责任难以暴露,很可能蒙混过关。但现在纳税人自行申报了,补缴了个税10000×(1-20%)×20%=1600(元),税务机关只要一比对信息,就会发现该公司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要对该公司处应扣未扣税款0.5倍~3倍的罚款,即罚款800元~4800元。显然,对公司而言,为纳税人逃税不尽代扣代缴义务,从而承担罚款,是极不划算的。公司不想担这风险,肯定要如实代扣代缴。反过来,扣缴义务人都如实扣缴申报了,纳税人各项收入信息都汇集到税务机关,纳税人若不如实申报,同样过不了关。
此外,自行申报还与税务代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密切相关。按《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办法》第二十四条也明确了:“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个税各项收入如何适用税率,如何税前扣除,如何年终后申报,相当复杂,尤其是“起报点”12万元究竟包括哪些不包括哪些,规定颇多,缺乏税收专业知识的人往往不得要领。这就意味着税务代理大有机遇,但风险总是与机遇伴生。假设某人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每月从A公司取得工资9000元,已代扣代缴个税(9000-1600)×20%-375=1105(元);每月从B公司取得工资6000元,已代扣代缴个税(6000-1600)×15%-125=535(元);全年申报时工资薪金应合并纳税,不能重复扣除1600元,每月应纳税(9000+6000-1600)×20%-375=2305(元);全年应补缴个税(2305-1105-535)×12=7980(元)。如果税务代理人员业务能力欠缺,导致少缴税款,则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将对税务代理人处以少缴税款0.5倍~3倍的罚款,罚款额达3990元~23940元。
规避税收风险,避免法律责任,事关信誉和实际利益,无论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还是税务代理人,都必须认真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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