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解收入。即编造假姓名领取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等收入。
2.计税收入不完整。工资外补贴、津贴、分红、年终奖金和发放实物、有价证券、代金券、福利等不折算金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3.个人消费支出由企业报销而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纳税。
4.取得的隐蔽性收入或从多处取得收入,不申报纳税。
5.擅自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缩小税基。
6.适用税目或计税依据错误。
7.按工资、薪金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住房费用或补贴,在计征个税时税前扣除。
8.企业和员工在规定数额之外缴纳的补充养老金未缴个税。
9.扩大年薪制政策的适用范围,对非企业经营者也按年薪制的有关规定计征个税。
10.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班、工作考察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营销业奖励。
11.以误餐费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12.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未按规定对个人取得的该项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13.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人人有份的各种补助、补贴,未并入计税工资。
14.从福利费、工会经费支付职工个人的人人有份的补助、补贴,未并入计税工资。
15.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脑等不申报缴纳个税。
16.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未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17.用消费性支出来隐瞒收入。以公司资金为投资者支付日常生活消费,列支大量用于购买家庭电器、生活用品等消费性支出,用这种方式为投资者隐瞒个人收入。
18.利用会计科目规避个税。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未有记入应交税金科目,而是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比如,某公司与员工签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资、薪金报酬为税后金额,代扣代缴个税时却按税前工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来计算、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19.利用假工资单作弊。比如,一些公司采取奖金分月发放、编制假工资单、增加员工人数等手段减少员工人均工资、薪金所得。
20.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团体保险,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金时,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22.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23.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24.由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25.实物收入不纳税。所得为实物的,未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未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6.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未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7.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不按规定缴纳个税。即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未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8.以虚构零星工程的名义,使用外购发票入账报销的方法套取现金,用于发放补贴、年终双薪和年终奖等。
29.虚构工作人员名单领取工资。如某房地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1人用2人名,或者更多,把工资收入分解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30.未按规定的人员比例和额度列支通信补贴,或虽按单位全部人员的比例和标准列支通信补贴,却没能提供电信部门开具的相关发票和单据。
31.以内部优惠价向员工售卖房产,而不计缴个人所得税。如某公司将一套市价50万元的房屋,以内部优惠形式40万元卖给某员工,其中的差额10万元没有计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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