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申请水路运输企业、个人停(歇)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在国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个体经营业主并取得经营许可资质;
(二)申请人所持经营许可资质为其所提出申请的单位核发。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停(歇)业申请书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2份
申请人提供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旅客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的,应当在15日前向社会公布;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应当在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2
水路经营资质证书?[示范文本下载]
《水路运输许可证》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航务部门提供
《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船舶管理业的经营者歇业的,应当向原批准的航务管理机构备案。
三、办理流程
1
受理
2
审查
3
审查
4
制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恒一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28653640-->
30个工作日-->
7个工作日
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真实齐全。
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蒋小莉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28653640-->
3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形式及实质审查复查
符合报批要求、不符合报批要求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朝行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28653640-->
2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形式及实质审查复查最后把关
准予行政许可、不准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恒一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28653640-->
10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准予停(歇)业(备案)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遵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遵义市凤凰山会展中心三楼)??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遵义市交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二十七条旅客班轮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票价的,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的15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经营的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2
法定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二十八条货物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或者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或者停止经营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3
法定依据
《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四条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船舶管理业的经营者歇业的,应当向原批准的航务管理机构备案。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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