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赔款优待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二、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三、个人提供担保获得的报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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