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纠纷有三种不同情形:
1。如果双方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这种纠纷中所售标的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卖人,买受人都不能取得所有权。此时,买卖双方的关系就是债务。根据债权平等原则,两个买受人是平等的,没有先后顺序,也就是说,出卖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与他办理过户手续。但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有以下原则:(1)出卖人已将产权证移交买受人保管,委托中介公司办理具体转让合同的产权过户手续,或已向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一般会认为出卖人已选择履行转让合同,且该合同的履行应先于另一转让合同。(2)没有第(1)款的,应当审查买受人行使请求权时间的优先顺序。2出卖人与买受人一方办理过户手续的,前买受人不办理产权,后买受人办理产权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但房屋的所有权是由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决定的,而不论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如何,因为买受人享有“物权”请求权。原买受人已办理产权的,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的,属于无权处分。后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由前一个买主确认。后一种合同不被承认的,无效,出卖人应当向后一种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诈骗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后一买受人为恶意买受人时,后一买受人明知出卖人已与他人签订购房合同,仍与出卖人签订购房合同的,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应视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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