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收集证据的方式有:
证据一:借据。证明内容:不存在夫妻共同举债的事实,非举债人没有参与举债人对外举债的合意,举债金额超过一般常理对于“家庭日常支出”的认知。
证据二:举债人银行账户流水。证明内容:不存在借款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
证据三: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情况、收入情况、开支情况等证据。证明内容:进一步证明举债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夯实法官的内心确信。
证据四:举债人保证书、承诺书。证明内容:举债人举债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夫妻双方因共同债务等纠纷诉诸法律往往需要经过一个过程,在此期间,举债一方很可能基于各种目的而向非举债人出具保证书、承诺书一类的书面材料,对于举债用途等内容有直接的记述,这些书证可以直接为法院认定非夫妻共同债务提供有利证据支撑。
证据五:举债人被多人追债的照片、短信、电话录音、具体数额等证据。证明内容:举债人因民间借贷涉及多起纠纷,曾多次向他人借款,且累计数额较大,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
证据六:举债人债务用途证据。证明内容:直接举证证明举债人举债用途,如赌博、高利贷等内容。
证据七:证人证言、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记录。证明内容:夫妻关系不和(是否处于分居状态),以佐证债权人向举债人出借案涉款项,非举债人不知情且不能用于家庭开支和共同生活。
证据八:债权人和举债人的举证责任执行情况。证明内容:债权人和举债人未就相关债务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和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履行举证义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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