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共同签署相关协议或其中一方于事后予以确认等过程中形成的最终共识而产生的债务,以及在婚后,其中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都应被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然而,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保持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不仅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而且债权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这笔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的生活开支、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向,那么这项负债将不归类为夫妻共同债务。
实际上,符合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债务或其中一方在事后进行确认的债务;
第二,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但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设立的;
最后,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但是债权人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这些债务被用在了夫妻共同的生活、生产经营乃至夫妻双方共同意志表达的领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全文58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