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公司法规定了未出资股东的出资调补责任和其他发起人的连带认缴责任。
这种责任的追究属于公司对股东的权利,而不是股东对股东的权利,因此相应的诉讼当事人应以公司为原告,以未出资的股东为被告。
对出资责任的追究是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无论是公司本身还是公司的股东都无法改变或放弃,如果公司不予追究,股东应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如果公司放任不履行出资的行为持续,将构成公司法上的违法行为——虚假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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