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在治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其病情和具体的医疗措施。《民法典》中规定了,对于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情况,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并取得患者的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在医疗损害事故中患者有哪些举证责任
1、医患关系。患者应当举证在医疗机构接受过治疗或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其实施过诊疗行为,予以证明双方之间医患关系的成立。挂号单、门诊手册、病历、缴费凭证等均可以作为证据。
2、损害后果。患者应当举证证明其受到的损害后果,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损害后果表现为诉讼请求时通常有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医疗费等有效票据、误工证明、鉴定意见等均可以作为证据。
由此可见,在医疗事故中,患者举证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其只要能证实医疗损害结果发生即可,医院要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医院不能证实自己没有过错,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有时候,患者为明确医疗事故等级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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