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蓬江区机动车注册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9 15:24:44 4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二、办理材料

请按照规范填写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属于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需要。

由查验部门填写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国家规定免检车辆除外。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取号。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窗口工作人员按申请人的现场取号凭条顺序依次接受申请。

2)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窗口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当场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退回申请材料。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4)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内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两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退回申请材料。

5)领取结果。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128号

五、办理时限

2(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门市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第一(三)点?(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汽车、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拖拉机(以下简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发放号牌时收取号牌工本费、临时号牌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附件:二?二、公安部门

(二)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标准,由每本15元降为每本10元。

(三)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标准,由每本15元降为每本10元。

第一(三)点?(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向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时,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八、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0年)

第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0年)

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0年)

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0年)

第九条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0年)

第八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0年)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0年)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124号令(2012年通过)(2017年)

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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