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针对离异当事人而言,由于社会保障具备一定程度上的专属性质,若涉及到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暂时无法满足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情况,该类社会保障则应依法归属于个人所有,且需按照原来的社保缴纳制度继续履行缴费义务,无需做出任何变更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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