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计件收费:1000元—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额比例差额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收费比例(数额)
1万元以下1000-2000
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5%-6%
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4%-5%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3%-4%
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2%-3%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1%-2%
1000万元以上0.5%—1%
(三)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二、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计件收费:1000元—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比照民事诉讼案件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计件收费:1000—6000元/件。
四、代理仲裁案件可参照代理民事诉讼一审案件标准执行。
五、上述涉及诉讼的案件中规定的均为一审收费标准。下列情况的收费标准为:
1、未曾代理一审,直接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收费标准收费;
2、曾经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重审、再审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3、曾代理仲裁的,再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4、执行案件,参照一审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5、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未办理一审和二审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办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六、下列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协商不成的,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一)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
(二)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三)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诉讼标的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民事案件,给予社会保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以及风险代理案件、计时收费案件不适用前款规定。
七、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的本标准一至四项之外的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后确定收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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