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农村自建房屋用于经营,拆迁能否按商铺补偿?
农村自建房屋用于经营的,只要有营业执照,拆迁可按商铺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释》(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所谓“房改非房”,是指有产权但没有营业执照的房屋。原因很复杂,有的是部门之间不协调、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有的是经济转型和体制转轨时期为了促进就业、鼓励下岗职工创业造成的,这些大多是历史遗留的问题。
房改既有违法的方面,也有合理的因素,在处理时要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03〕42号)规定,“对产权为住宅但经营性的房屋,各地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根据其经营实际情况、经营年限和纳税情况,依法取得了经营许可证,“从当地情况看,对于符合上述条件并长期经营的,参照经营性住房进行补偿的情况较多。二是拆迁补偿的方式有哪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释》(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交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房屋进行产权交换,并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与被征收人交换产权的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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