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割与否存在难点。原有农村宅基地房屋已被纳入动拆迁范围,双方当事人要求分割房屋,以便在房屋动迁时要求以两户或两户以上动迁户标准予以安置。虽然动迁时按照户来安置,但法院一旦对房屋进行分割后,当事人就会找动迁单位漫天提要求,甚至不断上访,以达到其不合理要求。如果不予分割,似乎又不符合法律规定。
2、有权与否存在难点。农村宅基地房屋是夫妻双方婚前由一方与其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建房用地,而房屋是夫妻双方结婚后与一方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建造,夫妻离婚后,未申请用地的一方要求分割房屋。如果分给未申请建房用地的一方房屋,则与房随地走的原则相悖;如果不分该这一方房屋,但其确实在建房时出资,好像又不符合常理。因此,法官往往为之陷入两难境地。
3、农民集资房能否分割存在难点。农民集资房,俗称小产权房,此类房屋由于建造时缺少相关的审批手续,故没有房屋产权证。从法律上讲此类房屋应为违法建筑,不能进行分割。但现实生活中,此类房屋普遍存在,人们在该房屋内或居住生活,或开店经营,客观上存在使用价值,而且购买时也花费了大量的积蓄。因此,如果不分割,对不占用该房屋的一方当事人很在审理分家析产纠纷案件中。
一、男女婚前的房产离婚能分吗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那么该房产属于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进行离婚财产分割。
2、一方婚前以按揭方式贷款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偿还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4、若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揭贷款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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