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要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证明转让抵押财产损害抵押权实现的,可以要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
一、抵押生效的条件
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生效。抵押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同一般合同的生效一样,抵押合同的生效也须具备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标的确定与可能四项要件。
法定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合同为以下五种: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去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3、以林木抵押的,应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二、抵押权人可以出租抵押物吗
抵押人将抵押物出租的,承租人的租赁权是否有效取决于抵押设定的时间。当租赁先于抵押时,应遵循“抵押不破租赁”的原则,在租赁物设定抵押后原租赁关系继续有效。
其原因在于,承租人支配的是租赁物的使用价值,而抵押权人支配的是其交换价值,所以租赁物设定抵押不会损害承租人的利益,因此抵押人将租赁物设定抵押无须经过承租人的同意。但是如果租赁合同没有到期抵押权人就依法行使了抵押权,租赁物所有人发生变化,租金的给付对象也发生了变化,故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时,应告知承租人抵押事实,同时为避免负有租赁的抵押物变价困难,也应将租赁事实告知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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