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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应如何行使追偿权?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8日以法释[2000]44号作出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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