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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是否仍应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8日以法释[2000]44号作出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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