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一名成年人与另一名未成年人存在的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需依据未成年人实际年龄作出判定。
我国现行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此类行为有明文规定,其中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指出:
使用暴力、恐吓亦或是其他不正当手段对女性进行侵害时,情节轻微者将面临三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若受害者为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情况则更为恶劣,此类行为被称之为“强奸”,须予以严惩!换言之,只要这些未成年人身处超过十四周岁的阶段,便应以“强奸罪”论处,尽管在量刑上可能稍作宽松处理;
然而,若两位当事人都已成年且均为自愿发生此种关系,那么就无法诊断为“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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