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在实质上是指两个或以上的个体,自主地开展交流与协调活动,以期通过共商共议寻找到共同满意的解决策略;
2.而调解机制则是指借助于外来的第三方力量介入,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多种手段,以期达到消解纷争,进而实现问题的妥善解决;
3.仲裁制度则是指由专门设立的仲裁机构,根据相关事实情况作出公正无私的判断,从而对涉及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
4.若经充分协商后,各方仍然无法达成共识,任何一方都有权利选择向所在地区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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