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将针对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问题,为大家做简单介绍。
关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从启动到最后鉴定意见书的应用,一般包括当事人或法院委托、选择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确定鉴定事项、召开鉴定会、开展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阶段。
大部分医疗纠纷案件,由于其专业性较强,基本都需要引入医疗损害鉴定程序,由专家对所涉及的医学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定,其鉴定结果一般会直接决定法官对患者与医疗机构间过错责任的判定,决定审判结果,故该程序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往往属于最为重要的一环,医患双方都应了解该环节的具体程序,并作好充分的准备。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一)病员家属要求追究医疗责任时,首先向医疗单位的医务处(科)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书面申请,由医疗单位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讨论,并出具书面结论。
(二)病员或其家属对医疗单位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相应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三)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申请,限于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申请。
(四)对县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十五天内向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
(五)对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十五天内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
(六)省医疗事物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如对结论不服,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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