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双方共同到场申请离婚的原则是什么
(一)离婚自由原则
离婚自由是指公民有权依照自己的愿意来决定是否离婚,其他任何人不得强迫和干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自由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婚姻自由作为民法典的首要原则,其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结婚的自由和离婚的自由。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新中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我们认识和处理离婚问题的基本准则。但是离婚自由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每个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同时必须接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严格按法定条件和程序处理婚姻问题,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双方共同到场申请原则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申请离婚必须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只有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或一方请人代理均不容许。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受理。这是对自愿离婚的有力保障形式。
(三)就子女和财产问题妥善处理原则
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必须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清偿,以及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达成妥善安排的协议,只要其中任何一方面存在争执,就不能申请离婚登记,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程序解决。
(四)登记发证原则
《婚姻登记条例》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
离婚的基本要求有四个方面:
(一)在时间上,离婚只能发生于配偶双方生存期间,如果夫妻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则不存在离婚。
(二)在主体上,离婚只能由具有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提出,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对他人的婚姻关系提出离婚主张。
(三)离婚必须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未经登记的事实婚姻,或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结婚证的违法婚姻,都只能通过申请撤销、宣告无效程序来救济,而不能通过离婚来解除。
(四)离婚作为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履行法定离婚程序,方能产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私下“事实离婚”并不能产生离婚的法律效力。离婚原则作为民法典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指导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补救法律漏洞的作用,是民法典基本原则在离婚过程中的具体发映。
对于协议离婚有疑问或顾虑,应该要找专业律师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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