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就有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其次在《民法典》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规定: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为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各地也是出了相关规定的。但究竟是按建筑面积换还是按使用面积、公摊面积换全国并没有统一,但其原则是要保证拆一还一。
一、建筑面积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征收房屋的地址、权属、建筑面积、用途、类型、结构、楼层等;(二)补偿方式;(三)货币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结算方式等;(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址、权属、建筑面积、用途、结构、楼层、差价结算方式;(五)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六)停产、停业损失等事项;(七)违约责任;(八)其它约定事项。
二、公摊面积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公摊系数计算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每户可以增购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计算。根据前两款确定的建筑面积仍不足50平方米的,可以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增补至50平方米。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型不符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邻近的房屋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结算差价,减少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公摊系数计算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每户可以增购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计算。被征收人房屋面积增购后仍不足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可以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增补至50平方米建筑面积。根据前两款确定的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符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邻近的房屋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结算差价,减少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在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时,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分别进行调换。套内建筑面积调换时,被征收房屋价格和安置房屋价格均按市场评估价计算,双方结清差价。公摊面积调换时,免收套内建筑面积相对应的公摊面积的价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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