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服,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人代为参加;
3、申请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停止具体行政行为;
4、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经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5、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可以依法提出审查申请;
6、申请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7、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义务
1、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提交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明材料;
2、复议期间,申请人应当执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申请人协助调查取证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4、行政复议决定后,申请人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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