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实质性条件如下:
(1)须有连带债务关系的实际存在;
(2)被申请人须无法履行债务;
(3)裁判文书具有明确的履行内容;
以及(4)连带责任主体不得对裁判提起相应抗辩或异议。
2.在实践操作层面上,我们需注意以下几点:
(1)申请作为启动连带债务执行程序的首要前提条件,必须由申请执行人亲自提出,人民法院并无自动执行的权力。
申请应采取书面形式,详细涵盖连带债务的产生背景,债权性质与数额等关键信息,并为相关申请执行事实和依据提供必要证明;
(2)对申请的审查过程是对申请执行人所提申请的真实性及其程序合规性的深入理解和分析,最终目的在于区分申请是否合法有效。
经过这一环节,若申请符合要求,法律将予以受理并启动执行程序;
反之,如果申请存在不合法之处,则依法作出拒绝对案件进行处理的决定;
(3)在收到执行申请后,人民法院需要立即通知所有连带责任方,包括连带债务的详细情况,各方应当承担的共同给付义务以及各自的责任份额,同时阐明他们拥有的提出异议的权利以及期限,通知书应由专员直接送达到每位相关责任人手中。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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