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税清算的扣除项目
时间:2023-08-12 10:01:33 4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土增税清算的扣除项目如下: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相关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具体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的特征如下:

1、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增值税征税面比较广泛,凡是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以外,都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3、土地增值实行按次征收,适用超率累进税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土增税清算条件有哪些

土增税清算条件,具体如下: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百分之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百分之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九条

第九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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