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有关渠道了解到,由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共同起草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下发各商业银行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征求意见(8月9日中广网)。
相比现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上述《征求意见稿》,应该说,在规范银行服务价格方面已有不小的改进,出现了许多令消费者感到欣慰的亮点。如明确7项银行服务不得收费,并同时要求对四项账户免收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再如商业银行执行相关服务价格前,应至少提前5个月进行公告等。
但与目前银行业纷乱的收费现状,尤其与消费者对于规范银行收费的理想要求和全面期待相比,此一《征求意见稿》显然仍存在许多不足,其规范的力度程度,均还有进一步加大、拓展的余地和必要。
如在禁止取消收费方面。仅仅规定7项银行服务不得收费,显得太过狭窄、粗陋。我们知道,目前各家银行的各种收费项目总计已高达3000多项,那么,以区区的7项不得收费,来规制3000多项收费,无疑完全不成比例,只能算是杯水车薪。更不用说,上述7项不得收费之中,还包含几项目前实际尚未收费的项目,如同城同行存款、取款、转账业务;通过银行柜台、ATM、电子银行等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服务,这意味着,实际将被取消的银行收费,甚至连7项都不到。
再如,在收费程序方面。执行相关服务价格前,至少提前5个月进行公告当然是一种进步,但这种进步显然又还远远不够。一方面,这里并没有明确制定服务价格过程中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责。而依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这也就是说,对于银行服务价格,政府相关部门实际上是有责任参与共同制定的,银行无权自定。
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简单的提前公告并没有赋予消费者在银行服务价格制定方面充分的参与和协商权利。众所周知,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讨价还价的议价权乃是一种基本的市场权利,如果价格只能由经营者单方面说了算,那么,最基本的市场秩序、游戏规则也就荡然无存了。更何况,银行服务价格又是攸关广泛民生利益、具有一定程度公共性质和垄断背景的价格。为此,我国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所以,对于银行服务价格的制定程序,不能止于提前公告,更要进一步通过价格听证等形式,严格论证其收费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比如最近争议极大的ATM机跨行取款收费,从2元暴涨至4元,翔实的成本依据理由是什么,就不能由银行自说自话,而必须进行充分的公共论证。
必须意识到,在我国银行业本身尚未真正市场化、垄断性质强烈的背景下,银行服务价格是不能片面开放、由银行自定的。否则,银行一面坐拥垄断的强势地位、一面又大享自由定价收费的市场好处,那么任由宰割、盘剥便是消费者无以逃遁的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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