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转让房产时必须遵循以下办理手续:
请您务必准备好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确认文件、房产买卖合同以及不动产权属证书等重要材料;
将上述材料按顺序整理齐全后,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请注意遵守各项规定和受理期限;
待相关部门对您的申请进行审核并确认无误之后,您需履行交纳税费的义务,其中包括核定税费、缴纳相应税费等环节;
完成上述程序后,请您妥善保管缴税凭证。
随后,您可仔细填写完申请书并尽快提交至税务部门,以获取受理审批通知单;
收到该通知书后,再次前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同时由其核发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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