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有以下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承租人应当支付租金,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
3.出租人只享有租赁物的名义所有权。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依据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九条【融资租赁标的物交付】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七百四十条【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条件】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四十一条【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三、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借款合同的原因
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借款合同的原因是:我国目前尚无有关融资租赁方面的法律法规,学术界也尚未对此形成统一或较一致的定义。
融资租赁合同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方的选择,出资向供货方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租赁期满,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续租或退回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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