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川一男子扬言引爆爆炸装置被击毙,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流程
6月22日11时许,四川省广安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在抓捕盗窃犯罪嫌疑人马某时,在其位于广安区红旗街的出租房内遭到马某拒捕。马某手拿疑似遥控器,声称房内还存有数十公斤炸药。
警员对遥控器和摆出的4个疑似爆炸物判断,认为爆炸物具备自制遥控爆炸装置的基本特征,可能存在较大现实危害性。由于该出租房地处闹市,人员密集、商户众多,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局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调集公安、武警、消防、120和基层党政部门等力量开展处置救援,及时实施交通管制,迅速转移疏散该楼住户、周边群众和商户,全面展开调查工作。
经过长达16小时的反复劝说,犯罪嫌疑人马某始终手持遥控爆炸装置,态度强硬、拒不配合,多次扬言要引爆爆炸物。为避免造成重大危害,经多次警告无效后,警方作出决定,于23日3时30分许,将犯罪嫌疑人马某(男,36岁,吉林人)击毙。经过专业人员近6个小时的全面搜排爆作业,发现并清除7个自制爆炸装置,现场安全隐患已解除,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流程
(一)报案
1、公民、单位报案或举报经济犯罪,可以到当地派出所或直接到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当面联系,或书面举报。
2、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对报案和举报必须认真对待,立即受理,问明案情及报案、举报人的联系方式等,制作笔录。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报案人推诿敷衍。
3、如遇有紧急情况,受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妥善处理。
4、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姓名或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保密,如有需要,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5、公安机关号召和鼓励对犯罪的举报,案外人举报他人犯罪的实行奖金奖励。
6、报案人的权利:一是在规定时间内知道是否立案的权利;二是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复议的权利;三是查询案件办理情况的权利。
7、公安机关在受理报案后,30天内应将案件的初查情况及是否立案等结果回告报案人。
8、公安机关对已立案的案件,将积极开展侦查,在不泄露国家秘密和不妨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每三个月将工作情况向报案人通报一次。
(二)立案
1、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的;
(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属于案件管辖范围的。
公安机关严禁超越案件管辖范围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
2、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人。
3、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要求立案的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
(三)侦查
1、已经批准立案的,立案单位应确定警力,及时展开侦查工作。在侦查进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职权使用各种侦查手段,包括秘密手段和采取有关的的强制措施,以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并查获犯罪嫌疑人。
2、公民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督察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投诉。有权向各级人民检察院反映。
3、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行政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撒消案件。
4、在侦查过程中,侦查部门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撤消案件。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破案
经过侦查,具备以下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经侦部门可以宣布破案,并制作呈请逮捕报告书移送本局预审大队审查起诉,追究犯罪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1、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刑事诉讼的公诉案件中,被认为有犯罪行为而尚未被提起公诉的人。包括被报案、控告、举报的人,被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人,被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人。一旦被提起公诉,就改称为被告人。
三、15种情形下警方可开枪
我国规范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律规定有《人民警察法》、《枪支管理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其中,《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了15种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
●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结伙抢劫或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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