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原告恶意诉讼的情况下,为了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被告有权在法定答辩期间内主动发起反诉,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给予法庭予以公正评判。
所谓的“恶意诉讼”,即是当事人通过编造虚假不实之词,利用法律诉讼这一手段逃避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者试图加重他方责任,从而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作为被告,我们必须以高度的警惕性和积极性去处理这种情况,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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